附件 5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退管机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隶属单位:甲乙双方根据《关于积极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2024〕16 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粤办发〔2024〕23 号文件积极推动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办〔2024〕14 号)和《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穗府令第 127 号)的规定,现就甲方的退休人员移交乙方社会化管理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本次有 名退休人员[其中男 名、女 名;特别退休人员 名(其中男 名、女 名);党员 名(其中男 名、女 名)]自 年 月 日起移交给乙方进行社会化管理
二、甲方须按规定为移交人员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证没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资料附后),并结清移交前发生拖欠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根据《关于积极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4〕16 号)、《关于转发粤办发〔2024〕23 号文中积极推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办〔2024〕14 号)和《广州市退休人员社会服务管理规定》(穗府令第 127 号)的要求,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与退休人员就移交社会化管理后其原享有的福利补贴待遇进行充分协商并与退休人员在签订移交协议中明确;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甲方负责
若移交后因上述问题引发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同时在重大节日和退休人员患重病或死亡时,甲方仍负有探访、慰问和协助处理后事的义务
四、甲方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劳保关系按企业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五、甲方按《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