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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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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材料一、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符合的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24]44 号)的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男年满 16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不满 50 周岁的残疾人就业,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简称岗位补贴),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 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简称超比例奖励)。个体工商户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超比例奖励。同时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2、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在岗工作; 3、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酬劳; 4、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5、安排残疾人就业满一年; 6、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义务的,还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补贴、奖励标准:1、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根据每人每年 3000 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每人每年 5000 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3、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 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再根据每人每年 6000 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4、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5、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三、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1);2、填写《用人单位申领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残疾人职工花名册》(见附件 2);3、享受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书面申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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