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4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程建设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电力工程调试工作,提高工程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电力工程调试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制定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依据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
第四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原网省电力公司直属的调试单位,且必须具有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资质
第五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电力工程调试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数量和素养、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调试业绩、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和等级分类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管理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电建企协)牵头组成的全国电力工程调试资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
管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现全权委托电建企协调试专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
二级管理机构为各省电力(行协)建设企业协会
第二章 调试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资质分为发电、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甲、乙、丙三级
标准如下:一、发电工程类(一)甲级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 12 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或生产或试验讨论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 5 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
专业人员中具有 10 年以上调试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学历并参加过两台 300MW 及以上机组调试的骨干人员应占 30%以上;3、调试所涉每个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人员不少于本专业人员的 50%,并应具备调试人员上岗资格证书;4、调试单位具有 8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