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投资入股协议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乙方作为投资人参加甲方联合江苏七仙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拍摄的电影《我不是武大郎》、《我不是潘金莲》(以下简称:电影),成为电影投资入股方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各方按如下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出资方式: 1、乙方参加投资甲方联合江苏七仙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拍摄的电影: 《我不是武大郎》、《我不是潘金莲》 ;2、上述电影甲方允许乙方参加投资,投资所占份额计算在乙方名下
3、乙方及其他个人投资方不参加电影宣传费、电影发行费、电影后期制作费和电影拷贝费的预付费和投资,全部款项由甲方及江苏七仙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预付
4、电影票房、电影版权盈利后,优先偿还甲方及江苏七仙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在电影宣传费、电影发行费、电影后期制作费及电影拷贝费等预付款项
5、甲方及江苏七仙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预付款项享有电影票房比例,电影盈利扣除完预付款项和电影宣传花费后,每个电影投资人再根据电影投资比例,进行电影票房盈利的分成
二、合作期限:自 2024 年 月 日起至 2024 年 月 日止
自合同期限结束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如双方有未尽事宜,再行签定补充协议书
三、出资金额及回报率、权益:1、投资方案一:人民币 1 万—10 万元,拥有票房利润分红 6%(150 天);2、投资方案二:人民币 11 万-20 万元,拥有票房利润分红 8%(150 天);3、投资方案三:人民币 21 万-50 万元,拥有票房利润分红 10%(150 天);4、投资方案四:人民币 51 万-100 万,拥有票房利润分红 12%(150 天);5、投资方案五:人民币 101 万—200 万,拥有票房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