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大数据时代下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的比较研究A Comparative Study on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in China In the Age of Big Data论文摘要大数据时代下,海量的个人数据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价值。个人数据的广泛收集和处理所带来的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愈发严重。这些问题包括个人数据的归属和其权利性质问题,个人数据处理与隐私的问题,个人数据的安全问题以及个人数据跨境后的管辖问题,等等。欧盟地区是世界上对个人数据保护最为严格的地区,并且有着长期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其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原则和规则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欧盟法律和学术界多使用“隐私”或“个人数据”一词表达“个人数据”这一法律客体。我国法律中较多使用“个人信息”和“隐私”一词,而学术界并无统一的表达。实际上,“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之间无明显区分的必要,但是欧盟语境下地“隐私”与我国的“隐私”不同,前者是广义的,后者是狭义的。欧盟地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发源于《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所规定“隐私权”。随着 2000 年《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公布,个人数据保护权成为了独立的表达方式。随着 2009 年《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效力的确认,个人数据保护权成为了一项具备法律效力的基本权利。在“个人数据保护权”具备法律约束力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欧盟法院仍然一度将“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权”紧密联系,并未认为“个人数据保护权”是一项与“隐私权”不同的权利。但在最近的立法和司法中,“个人数据保护权”从“隐私权”中独立出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欧盟于 2016 年最新发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就其保护原则而言,于1995 年的《数据保护指令》并没有相差太多,增加了完整性原则和问责制原则,体现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更加严格的数据保护原则。我国并没有像欧盟一样拥有完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常散见于各个部门之中,如《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由于各个部门法的执法水平、执法理念不同,我国对个人数据在各个部门法的保护水平参差不弃。同时,由于各个部门法的保护范围有限,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个人数据处理的情况。此外,我国对于个人数据权的权利性质也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学术界观点不一。有观点主张通过财产权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也有观点主张通过人格权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还有观点结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应当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