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报告内容与格式的明确规定一、病理报告的基本类型1、Ⅰ类:明确和基本明确的病理诊断(需包括取材部位和疾病名称)
2、II 类:不能完全肯定疾病名称和(或)病变性质,或对于拟诊的疾病名称和(或)病变性质有所保留的病理诊断意向,可在拟诊名称前冠以诸如病变“倾向”、“提示”、“可能"、“考虑”、“符合"、“疑为”、“不能排除(除外)”之类的词语
3、III 类:切片上所显示的病变不足以诊断某种疾病时,只能作病变形态的描写
4、Ⅳ类:送检标本过小、破裂、固定不当、自溶、严重机械挤压变形、被烧灼、干涸等,无法做出病理诊断
二、病理报告的基本内容1、患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理号、送检医院、科室、住院号或门诊号等
巨检和光镜下的要点描述,一般性病变和小标本可酌情简述或省略
2、与病理诊断相关技术的检查结果3、病理诊断(1)送检多少标本都应有相对应的病理诊断
(2)对恶性肿瘤的诊断,应包括手术部位、巨检分型、肿瘤分级、浸润深度及预后有关的形态改变等
例如:“升结肠溃疡型腺癌Ⅰ级,侵及粘膜下层
上下手术切缘均未见肿瘤组织,肠系膜淋巴结 3 枚均无癌肿转移”
(3)对病变部位不明确者,报告时可在部位处加括号,表示是按临床的送检部位而定的
例如:“(上腭)乳头状瘤”
(4)对于疑难病例或做出 II、III 类诊断的病例,可在报告后酌情附加:① 建议:进行其他相关检查,再取肿瘤深层组织,随访或密切随访,必要时复查或再做活检等
②注释或讨论
经过会诊的病例,可将各方病理会诊意见列于该例患者的病理报告中
病理学诊断报告书的签发及局限性 外科病理学是一门应用病理学知识对临床采纳手术切除或穿刺等手段而获得的病变器官、组织或细胞进行疾病诊断的应用性学科
由于病理医师采纳的诊断标准比较模糊,带有较大的循证性和经验性(以权威和感观为基础);其次在日常大量的常规外检中又随机混杂有少数少见的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