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借调(借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委局机关借调(借用)工作人员行为,防止人员借调(借用)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法律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临时将其他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借到委局机关帮助有关室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调(借用)人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其中,三个月以下的为借用,超过三个月的为借调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委局机关各室不得借调或临时借用人员
确因工作任务较重,需要借调或临时借用人员的,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借调(借用)人员的条件:借调(借用)人员除符合《关于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资格准入制度的意见》(盘纪发[2024]15 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思想政治素养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
第五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一)有关室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和拟借调人选,报干部管理室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员的基本情况、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并附《借调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
(二)经干部管理室请示常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由干部管理室和借调室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拟借调人选进行考察
(三)干部管理室在仔细考察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拟借调人员的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四)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干部管理室会同借调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借用人员审批程序:(一)有关室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提出借用意见及拟借用人选,报干部管理室审核
借用意见须注明被借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借用理由及借用期限等
(二)经干部管理室请示常务副书记和书记同意后,由借用室对拟借用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考察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