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进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4〕59 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进展,法律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24),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纳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由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组成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法律规范的设计要求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纳 BIM 技术设计
(三)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法律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法律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
(二)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