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因生产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
第三条 厂办公室在严格控制定员的基础上,对生产线所需招用的短期合同工根据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核定缺员单位在册人数,决定招工人数;二、请示工厂领导、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招工;三、组成招工小组,实施招工
第四条 工厂招用短期合同工小组由厂办和基层用工单位联合组成,人数不少于 3 人
第五条 招收短期合同工时应坚持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目测、考试、体检、审查环节,保证短期合同工的录用质量,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 招用短期合同工应严格履行先彩虹技校,后城镇待业青年、再农村待业青年的原则
第七条 招用短期合同工通过市、县劳动职业中介部门进行
第八条短期合同工所具备条件: 一、年龄在 18-22 周岁,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二、身高在 1
70 米以上;(女性在 1
60 米以上)三、裸视 1
0 以上,无纹身、劣迹,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四、本人在市区内有住宿或能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第九条 新招的短期合同工应参加工厂组织的文化知识考试,工厂择优录用
第十条 录用的短期合同工进厂之后,必须参加工厂组织的技安、治安、管理制度、企业文化、质量工艺、军训等培训和教育
并由工厂或所在单位对其办理领发工作服、鞋、更衣柜、出入证、上岗证、餐证等手续
第十一条 短期合同工进厂均实行 30 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根据工厂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短期合同工进厂后,工厂与被录用者双方应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遵守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短期合同工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续订,农民工在本厂累计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八年,在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