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李某租用王某的私房,订约时规定李某应在每月的最后一天交纳下月房租
但自 2016年 8 月 31 日起,李某连续拖欠 4 个月的房租,当年年底,李某搬出此房
2017 年 3 月 1 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交纳所欠的房租,李拒绝未交
当年 7 月 1 日,王某因病住院,直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才出院
一周后,甲乙两人去探望王某,王某托此二人帮助去找李某索要欠租
甲认为,根据法律,如果房主连续一年未去索要欠租,则欠租人有权不再交纳欠租
乙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王某 2017 年 3 月 1 日曾找李某索要欠租,到当年 7 月 1 日王某住院,只过了 4 个月,扣除王某住院的这段时间,王某出院之日算起还有 8 个月的时间找李某索要欠租
问:(1)甲、乙两人的说法是否正确
(2)王某请求保护其向李某索要欠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一、甲、乙两人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甲、乙说法都不正确
甲认为,根据法律,如果房主连续一年未去索要欠租,则欠租人有权不再交纳欠租
《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限 1 年的为: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
上述案例属于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其诉讼时效为 1 年
除《民法通则》规定以外的,单行法律、 法规特别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合同法》129 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 4 年”
特殊诉讼时效最长的为期限为 20年
本案例属于特殊中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其诉讼时效为 1 年”
但是,甲是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搞混
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是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这个期间不论发生什么情况,时间永远不变,如果是一年,那就是一年所以叫除斥期间;而诉讼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