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检查煤矿井下电气事故主人有人身触电事故、电气火灾事故、电气设备引爆瓦斯或煤尘事故和停电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等。因此,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主要包括防止触电、防止电气火灾、电气防爆和安全供电等方面。其检查重点主要是:(1)矿井供电线路是否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2)用于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防爆型电气设备是否达到防爆标准的要求.(3)矿用电气设备的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熔断器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煤矿井下电网漏电保护和煤电钻综合保护是否灵敏可靠。(5)井下电气接地系统是否完好。(6)矿井安全监控装备是否按要求装备、使用与维护。(7)井下电缆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规定.(8)井下变配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的构筑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9)在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和停送电作业中,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1.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要求 (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60000t 以下(不含 60000t)的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2)矿井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纳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3)10kV 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4)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5)《规程》342 条规定: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纳分列运行方式。(6)《规程》342 条规定: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