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员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规则。第二条 范围(一)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第二章 雇 用第三条 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考选事宜。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单位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作业员试用四十天,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主管部门缴验下列表件:(一)全户户口本及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二)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三)其他公司认为必要文件。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一)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四)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六)患有神精病或传染病者。(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九)未满十六岁者。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不论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工作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职位配置表(待定)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第三章 工作纪律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职的行为。(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影本)出厂。(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