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砂浆质量控制标准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质。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2)对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纳脱水硬化的石灰膏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5、拌制砂浆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 的规定.6、砌筑砂浆用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7、施工中当采纳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查报告.9、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纳重量计量。10、砌筑砂浆应采纳机械拌制,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3 分钟;2)、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 3—5 分钟。11、砂浆应随伴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 3 小时和 4小时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 30c 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 小时和 3 小时内使用完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