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24主编部门:民政部;批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施行日期:2024 年 3 月 1 日。前 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化的调查讨论,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4 年 11 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进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议书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建设标准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第四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因地制宜,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第六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第七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