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票据池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的票据集合管理服务
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存放于我行,实现集团内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我行,形成集团共享的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
第三条 加入票据池管理和使用的票据必须是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票据池业务纳入现金管理服务范围
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二章 票据池的构成第五条 票据池内票据分为入池代保管票据和入池质押票据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入池质押的票据应该为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均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票据托收及新开等业务
集团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为票据池主账户
一个票据池只能开立一个主账户
第七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集团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可选择单一模式或多重模式
单一模式是指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代表集团公司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
多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票据池担保额度是票据池质押额度与票据池保证金的总和
票据池质押额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质押于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价值乘以质押率所得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