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24-5—17 浏览量:3152【收藏】【打印】【关闭】闽国资分配[2024]72 号 各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Ο 一二年五月四日 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法律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企业围绕进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酬劳总额,其组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进行.(二)坚持效益导向.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所出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四)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省国资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权利和职责合理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五)坚持以福建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依据。根据我省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国资委职责:(一)依法讨论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调控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二)审核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