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福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广记财[2024]010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天津自贸区福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维护公司利益,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三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根据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种类公司印章: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私章
部门印章:各部门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各类业务章等)其他印章:根据工作需要刻制的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及启用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综合部根据法定批准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提出刻制申请,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刻制(见附件 1)
第六条 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综合部初次审核,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刻制
第七条 其他印章由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刻制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综合部领取并分发印章,领用部门负责人、保管人需要在印章备案表上登记备案,明确使用人、保管人、领用日期(见附件 2)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第十条 公司印章由综合部管理
申请人填写《用印审批表》(见附件 2),按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后,连同需盖章的文件一起交给综合部统一盖章
第十一条 部门印章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和明确专管员,用印前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方能盖章
第十二条 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应使用合同专用章,按《合同管理流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根据《用印审批表》申请盖章,并且在盖章时出具相应《合同审批表》和《用印审批表》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和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亦由申请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方可借出,借据交由专管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