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 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 ,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进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 52 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 年 4 月 4 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 5 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进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进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 1944 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 1946 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 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 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24 年国际民航组织第 35 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 IATA )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