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目 录一、总 则二、一般规定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四、工程量清单计价五、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六、投标报价的编制七、工程合同价条款约定与调整八、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以下简称《清单计价法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法律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纳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工料单价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守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