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案例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 A 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 10 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 15 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 A 企业
2024 年 A 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 月,甲以 A 企业的名义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 12 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 A 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 A 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 10 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 A 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 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 月,丁退伙,从 A 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 12 万元
9 月,A 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 8 万元
10 月,A 企业的债权人 C 公司要求 A 企业偿还 6 月份所欠款项 50 万元
11 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 D 公司到期债务,D 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 A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 A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 A 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 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 10 万元的合同,B 公司与 A 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 A 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 A 企业的名义与 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 A 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