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草案)为法律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别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
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次用量
空安瓿实行回收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特别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
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
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