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酬劳方案 根据债务人 xxxx 公司的申请,xxxx 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3日以(2024)川 xxxx 民破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 xxx公司破产重整;指定 xxx 律师事务所为 xxxx 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酬劳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 公司的客观情况,就管理人酬劳的确定及支付等相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截至目前掌握的材料,xxxxx 公司可供清偿财产的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 xxxxx 元(不包括对 xxx 公司的应收债权)。 二、管理人酬劳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酬劳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酬劳: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 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 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 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 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酬劳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实行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酬劳方案,但酬劳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酬劳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本案以 xxxx 公司最终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扣除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财产价值后的数额为基数,按下述比例分段计算管理人酬劳。 1、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部分,按 12%计算;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 10%计算;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 8%计算;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 6%计算;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 3%计算;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 1%计算;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 0。5%计算。 根据管理人在竞争本案管理人时的报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