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酬劳方案 根据债务人 xxxx 公司的申请,xxxx 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3日以(2024)川 xxxx 民破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 xxx公司破产重整;指定 xxx 律师事务所为 xxxx 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酬劳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 公司的客观情况,就管理人酬劳的确定及支付等相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截至目前掌握的材料,xxxxx 公司可供清偿财产的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 xxxxx 元(不包括对 xxx 公司的应收债权)
二、管理人酬劳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酬劳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酬劳: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 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 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 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 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 0
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酬劳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实行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酬劳方案,但酬劳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酬劳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本案以 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