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6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进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进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纳评分制,满分为 100 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实行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进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