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粮食损失损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确保粮食数量真实,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各子公司和集团出资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的国家政策性粮油和各级储备粮油以及经营的商品粮油损失损耗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粮食运输损耗第三条 粮食运输损耗是指粮食从发运单位的最后发粮点到接收单位的最初收粮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撒、扦样消耗、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逝等因素,产生的必定减量
(一)粮食运输损耗率
包装 运距或散装运输方式50 公里及以下(%)51-1000 公里(%)1001 公里以上(%)包装散装包装散装包装散装铁路0
1公路20 公里以下(%)21 公里以上(%)包装散装包装散装0
29粮食卸车、船后检斤以前存在多次转运的,每增加一次装卸作业,相应增加一次装卸损耗0
03(二)小麦粉运输损耗率
各种运输方式,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 0
(三)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计算公式
运输损耗定额=发运数量×运输损耗率定额 第四条 计算粮食运输损耗数量,必须以每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计算单位,超过粮食运输损耗定额的减量,应视为粮食运输事故--亏量
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食数量,如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发运数量,其多余部分为粮食运输溢余
亏量与溢余不得互抵
第五条 油脂商品运输损耗
散装运输(不分陆路、水路)按批次计算最高不超过运量的 0
2%;包装运输无损耗,要求账实相符
第三章 粮食储存损耗第六条 粮食储存损耗是指从粮食计量验收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