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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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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 1 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对于某些特别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3、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 1 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 1 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5、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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