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本合同于2024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签订:甲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御路518号6楼F801室法定代表人:车建兴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各称一方)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的以经营精品家居商场为主的知名大型专业商业、品牌管理集团,拥有知名的“红星美凯龙”等商业品牌和专业经营团队,具有全国进展的战略和实施实力; 2乙方拟与第三方设立项目公司取得位于 约 亩国有出让用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并拟利用其中约 亩土地(以下简称“经营物业建设用地”)投资建设家居商场和其它配套设施;3乙方拟委托甲方按“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要求和标准经营管理经营物业(定义见下),并为此目的委托甲方提供设计、装饰以及招商的资源和咨询等服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该等委托,并指定甲方全资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品牌公司")作为经营物业(释义详见定义)的管理主体对经营物业进行经营管理。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1.1经营物业指项目公司拟在经营物业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家居商场。1.2经营物业建设和装饰指为达到“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的标准和要求,乙方对经营物业所进行的设计、工程勘查、土建、装饰装潢以及设备设施配置。1.3项目公司指乙方及第三方按本合同第 5.1 条第(1)款约定共同成立之乙方控股的经营物业投资、开发主体,且为经营物业的所有者。1.4管理公司指甲方品牌公司在经营物业所在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实体(名称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专门对经营物业进行品牌经营和管理。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甲方品牌公司的分公司。1.5管理公司经营成本指管理公司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加班费、日常经营开支、办公场地租金(如有)、当地广告策划和经营促销费用、培训费用、信息化统一建设费用、财务费用、管理公司税费等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经营物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开支和费用.1.6冠名委托经营管理费具有本合同第 6.1 条中约定的含义,简称为冠名委管费,包括保底冠名委管费和提成冠名委管费两部分.1.7经营收入指由甲方对经营物业的经营管理而产生的所有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1)租金;(2)物业服务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