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中小学校常规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县中小学校的管理,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校领导的管理常规1
仔细执行法律法规
学校领导者必须仔细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指示、规定,依法治教,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学校工作法律规范和良好的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把素养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全过程,贯穿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个方面
以提高国民素养为根本宗旨,以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进展,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分工负责学校工作
学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外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内是学校一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相应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学校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的工作计划实施,对分管领导和校长负责
法律规范学校领导职数配备和内设机构设置
(1)普通中学、完全小学配备校级领导 3 人,内设机构为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高中(完中)学校在 24 班以上的,可增设学校办公室;达 30 个班以上的再可增设科研处
各内设机构可配备领导 1-2 人
农村小学(1-3 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 1 名老师负责学校工作
乡镇中心小学设教学总辅导员 1 人,列入教务处成员,各学科辅导员由学科教研组长兼任
(2)学校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建立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根据专兼结合的原则,可以相互兼职,也可以由老师兼任
建章立制,依法治校
学校领导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教育规律制定和健全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要结合本校实际,首先制定好学校章程,使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