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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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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二章 备案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 许可证》)。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 许可证》。(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规范:(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4、其他具有特别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 1 年的网站名称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一)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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