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电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2024 年 07 月 17 日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 号)、《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标准》,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GB5306—85),《电工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LD28—92)等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按 40 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㈠ 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 8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㈡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 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㈢工作人员 ⒈ 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 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 3 人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⒊ 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 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 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
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