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部设计参照——摘选自《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法律规范》2024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 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第 1.0。4 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 1.0。5 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法律规范的规定。第 1.0。6 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2.1 基地第 2。1.1 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第 2。1。2 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宁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2.2 总平面第 2.2。1 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开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宁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进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第 2.2.2 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 2。2.3 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第 2。2。4 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开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 2.2.5 条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实行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 2.2.6 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 12m.第 2。2。7 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