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园林绿化水平,维护园林绿化建设、设计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其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向互助县园林绿化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互助县园林绿化所是本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实行管理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和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园林绿化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凡在本县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国家三级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达 5 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 2 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足够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第六条 为了法律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档案,所有合同文本由园林所制作,施工方承担工本费(每本 500 元)
第七条 施工方经县园林绿化所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须按工程造价的 2%-—5%向县园林所预交管理费
第八条 施工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质保时完成工程
施工进度要定期向园林所汇报,每星期汇报一次
第九条 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绿化用苗木应以本县苗木为主,从外地运苗必须持有当地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