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24 年 9 月 5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毕井泉2024 年 11 月 6 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 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