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兴镇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广阔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广兴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群体性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因婚丧嫁娶或传统节庆等活动而在非经营场所举办的一种集体性聚餐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监管 第三条 农村举办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 2 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在聚餐前 1 天,派人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并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条 农村举办 100 人以上群体性聚餐的,须提前 3 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接到报告经初审后,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聚餐前 1 天,组织镇卫生、工商、畜牧兽医等业务人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因特别原因临时举办的群体性聚餐,事主要在当日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根据参宴人数按以上规定进行备案和指导
第五条 农村聚餐举办者在申报时需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联系方式,主厨及帮厨者姓名、地址,菜谱等
第六条 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如实记录归档
聚餐的菜肴实行 48 小时留样备查制度
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
第七条 如申报地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如申报地邻近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八条 凡操办农村群体性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