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考勤管理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作时间综合计时工作制 一、中心一般实行每天 8 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
实行每周 5 天标准工作周制度,每周工作 40 小时
二、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到综合办公室备案
三、中心要求每位员工准时上班以体现员工工作的可靠性,在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时,出勤状况将被考虑在内
四、部分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享受弹性工作时间
在保证其工作时间不低于每周 40 小时的前提下,上班时间可相对灵活调整,弹性工作时间需要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考勤一、各部门对员工在工作时间的出勤和缺勤情况,必须逐日进行检查和登记,并在班组、科室、处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定期公布考勤结果
二、出勤包括:正常班、加班、夜班、出差;缺勤包括:事假、有薪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休长假、带薪年休假、旷工等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生产(工作)岗位,以及假期己满未经批准续假尚未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对于旷工的员工,考勤人员必须及时报中心主任
对于连续旷工 15 天,全年累计旷工 30 天的员工,综合办公室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四 、 其他1
员工各种假期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
各部门考勤人员要严格管理,仔细审查,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员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考勤规定,违反规定的按《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加班管理第五条 加班管理程序一、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因特别情况和紧急任务必须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特别情况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24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