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培训资料2024 年 8 月王德强1、“什么是职业病”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①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②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③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④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2、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预防为主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要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作为根本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消除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状况达到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水平
“治":包含治理和治疗两方面含义
对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过程,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对已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保障
3、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 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体现: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放射、高毒等作业特别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制度;特别人群保护
二级预防 早期发现病损,实行补救措施
体现: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
三级预防 对已患职业病者做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
体现: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制度;职业病病人的待遇保障
4、防治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治理5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实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知情权;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