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一、基本知识:1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安全防治法》)2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实行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3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4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管主体: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
中介服务与社会监督: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安监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上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3 号 2024
1)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义务):1
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2
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并接受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3
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并监督其依法依规操作;4
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法定制度、规程:①职业危害防治制度;②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⑥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⑧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