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对员工开展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法律规范了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和要求。 第三条 公司管内劳动者须经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第四条 公司管内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对自身职业健康安全及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必须明确岗位基本安全素养要求,定专业、定岗位实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位要求的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岗位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和管控方法,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准铁路公司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在公司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以公司、站段、车间、班组四级责任制,各级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并相互协调。 第八条 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职工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职工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其他部门分工负责,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公司是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全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督导考核,实行专业管理,系统负责;负责国家、准能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全公司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本企业职工职业教育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公司管内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对基层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与考核评估。 第十条 各直属单位是实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主体,承担本单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双重责任。主要负责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办法和保障措施,全面落实职工职业教育培训各项工作;负责落实“新职、转岗、晋升”人员三级职业卫生教育和任职资格培训、在岗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