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与治疗康复制度2024-01-01 发布2024-01-01 实施Q/DM 20407—2024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与治疗康复制度1 目的与范围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3 号令3 适用范围本计划与方案适用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4 管理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1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由煤矿综合办公室提供
2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煤矿 各部门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部门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3煤矿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