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休假管理办法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更好地为广阔患者服务,结合医院值班制的工作特点,为保证医疗、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职工得以合理工休,进一步法律规范职工的作息及休假,严格休假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作息及休假的有关政策和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经讨论特制订本规定,请仔细遵照执行。 一、总 则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仔细执行本规定,并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作息时间 ⑴、白班的在岗时间为:按院方公布夏、冬作息时间表;凡违反此款规定者,均属迟到、早退或脱岗。 ⑵、白班以外为值班时间,实行倒班制,值(夜)班岗位的各班次工作时间,各科结合医院制度按排班表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全体职工均应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休假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⑴、休值班假按正常倒休,由科室掌握。 ⑵、职工休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但科室必须合理安排他人代班,若超过一天假期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按第七项执行、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按第八项第(8)款规定执行。 ⑶、休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⑷、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后,人力资源科备案。 ⑸、科室负责人外出必须报院长同意批准。休假 3 日以上或因公外出、病休要事前一周告诉医务科,以便安排工作,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⑹、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长休病假者,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要求复工时,应由专科医生证明,保健科作出复工劳动鉴定.凡病情尚未痊愈,未获得保健科复工劳动鉴定而主动上班的,仍按病假对待。 ⑺、因特别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 2 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⑻、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别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