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办学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 教育集团 甲、乙双方本着对教育共同的思想与理念,希望共同创办一所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现就各方出资举办 培训中心的办学宗旨、培育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权利、义务等,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供各方出资人即举办者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联合举办 XXXXX 学校的办学宗旨: 二、学校名称:XXXXXXX 学校 三、办学地点:租赁 办学,租期暂定 年
每年租金 元,由学校办学经费中支出
四、投资总额、股份比例及权利义务 1、学校的启动办学资金即注册资金 XX 万元,其中甲方占 XX%股份,即出资 XX 万元;乙方占 XX%股份,即出资 XX万元
甲乙双方出资均按以上股份比例,在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之日起 X 天之内将以上出资额存入指定的帐户
2、各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 1 项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成为学校的股东(即举办者)
双方在学校正式设立后或变更后均按以上出资比例承担后期增资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股东(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有权取得合理回报;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学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或优先受让其他举办者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学校终止或者转让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学校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利
4、股东(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办学协议书及学校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及为进展需要增资扩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其他股东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