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修改稿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法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对各类农副产品和食品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者,是指利用固定场所,通过出租场地,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开展农贸市场经营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入场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依法做好农贸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设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建设和进展
第五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行业管理,规划农贸市场布点,制定行业管理法律规范,指导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经营者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熟食店档的清洁消毒、卫生保洁和操作法律规范等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容貌洁净秩序井然,查处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等行为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农业、卫生、质量监督、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辖区内农贸市场法律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农贸市场日常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