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隐名股东;委托代持人):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方式:乙方(显名股东;受托代持人):身份证号:住所地:联系方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名义持股人代持甲方对 公司(以下简称“ ”)人民币贰拾万元出资所形成的股份(该 出资占“ ”总注册资本的 %。以下简称“ "),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 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如下:1、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公司股东在(某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并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2、乙方以该代持股份的股东身份参加(某公司)相应的经营活动,并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3、乙方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乙方在行使该代持股部分的表决权时,须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后方能参加表决.乙方在没有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该部分表决权的,该部分的股权表决无效。4、代为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及(某公司)章程给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在委托持股期限(见第八条其他事项)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且承受.2、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3、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及乙方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代持甲方实际向(某公司)出资的人民币贰拾万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部分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2、乙方有权以代持股份的名义股东身份对(某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该代持股东部分的身份名义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4、作为(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代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约束、限制。5、乙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