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部分)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 审核报告****审字[2024]****号—-—----—--—----———-—---—-——-—------—---—-——-——---—******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截止 2024 年 4 月 30日帐面净资产情况,及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部分)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提供的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章、政策文件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对贵公司截止 2024 年 4 月 30 日帐面净资产情况,以及个人股东转让部分股权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贵公司个人股东于 2024 年**月 1 日按协议平价转让 90%股权,转让收益为 0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帐面实收资本 500,000
00 元,留存收益5,978
32 元(其中盈余公积 5,054
37 元,未分配利润 923
95 元),净资产 505,978
32 元,转让 90%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 455,380
49 元( 505,978
32*90%);转让收益应为5,380
49 元(455,380
49—450,000
00);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1,076
10元(5,380
49*20%)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