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转让方:(下称:转让方甲)(下称:转让方乙)受让方:以下称“一方”指转让方或受让方,“双方”指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指转让方甲和转让方乙,“受让方”指
鉴于:1、 年 月 日,转让方甲与转让方乙共同出资成立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其中,转让方甲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转让方乙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2、转让方同意将目标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也同意受让目标股权
一、定义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的含义依下列解释为准:1
1 目标公司:1
2 目标股权:1
3 日:是指工作日,即每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虽可预见,但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客观情况包括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及其他类似自然灾害或战争、骚乱、武装冲突及其他类似情况或事件;但并不包括政府行为对本合同的影响
5 交割日:是指转让方将目标公司的所有原件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并销毁原有印章之日
故此,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二、声明与保证2
1 转让方保证:2
1 目标公司系合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法律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目标公司的资料均真实
2 截至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对外不存在债权或债务
3 截至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均不存在被质押、被查封等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或其他权利瑕疵
4 截至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与其员工不存在欠薪等或其他劳动争议或纠纷
5 截至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不存在未了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诉讼或仲裁
2 转让方声明:2
1 转让方对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目标公司在交割日前的债务、抵押和质押法律行为承担责任
转让方内部的意见分歧,不得作为本协议对抗受让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