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目录国家质检总局令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 132 号令) 第 132 号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 2010 年 7 月 22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舞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讨论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根据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