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24]90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法律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根据《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损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别,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所受损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 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