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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表演艺术法律保护的国际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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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第 12 卷第 3 期JOURNAL OF ZHEJIANG VOCATIONAL ACADEMY OF ART文章编号: 1672-2795 ( 2014) 03-0131-07收稿日期: 2013-06-28作者简介: 郑智武 ( 1969—) ,男,湖南祁阳人,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文化艺术法、文化产业法研究。 ( 杭州310053)* 本文系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2012 年科研课题 《民间表演艺术法律保护研究》阶段成果。( 项目编号: KY2012034)①参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条款》前言。②参见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序言第 1 条。论民间表演艺术法律保护的国际实践郑智武摘要: 民间表演艺术作为民族文化形式具有独特性质。国际间立法保护民间表演艺术的历史不长,但呈现明显的增强与加快趋势。内国法对民间表演艺术的保护加快但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国家走在前列。国际多边协议对民间表演艺术法律保护呈现立法专门迅速、规范加速完善、版权保护深化等特征。世界各国对民间表演艺术的保护虽然立足本国文化,设计特别规范,且基本都有民间表演艺术传承人制度。民间表演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真正实现本土化与国家化接轨,对民族文化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关键词: 民间表演艺术; 法律保护; 多边协议; 内国法; 实践中图分类号: J0-05文献标识码: A民间表演艺术是现代表演艺术之源,在全球化实景中出现衰微,其重要的原因是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特别是 “缺乏对起源国的文化或经济利益的应有尊重,民间文学艺术在世界范围内被商业化了,同时也不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对使用的收益享有任何利益。”①20 世纪 50 年代,非洲、南美洲等经济欠发达、民间表演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提出建立保护民间表演艺术表达的特殊制度。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呼应了这一趋势,指出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具有 “作为特性、价值观和意义的载体具有独特性质”, “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故不应该视为仅具商业价值”②。然而,民间表演艺术是否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在国际上,理论与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作为现存唯一文明古国,我国民间表演艺术虽浩如烟海、璀璨绚丽,建设文化强国需要丰富的民间表演艺术产品,但民间表演艺术陷于保护困境。本文立足民间表演艺术特征,试图从国际法律保护实践视域,特别是国际规范方面,探索法律保护民间表演艺术的路径。一、国际间对民间表演艺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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