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掌握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尽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认定对象“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 园区高企"是指:在《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讨论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专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园区注册满一年的居民企业。园区高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授权许可方式,拥有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和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讨论与开发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8%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达到 200 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达到 80 人以上;(三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制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讨论开发活动,企业上年度的讨论开发费用超过 1200 万元,或者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 3%以上,其中企业境内发生的讨论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讨论开发费用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五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建有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具备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获得园区高企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对于已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不能再申请园区高企。第二章扶持政策第三条对通过园区高企认定、但暂未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科技项目扶持经费,金额相当于企业上年度所得税税率超过 15%部分所缴纳的地方留成部分,支持企业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四条对于企业申请园区高企提交材料中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技术开发项目的备案确认,上述项目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按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支持园区高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