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人大药房药品购进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药品采购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其从事的业务活动,提高和维护本药店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1、药品的采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
2、合同签订除药店负责人亲自签订外,其他人员必须经药店负责人授权委托方可签订
3、确认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严禁从私人及“证照"不全单位购进
4、审核所购入商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5、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合法性的资格验证
6、 首营品种应填报“首次经营商品审批表”,并经本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店负责人审核批准
7、 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质量条款
8、 首次发生业务往来,供需双方应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兵团人大药房药品验收管理制度把好进货药品质量关,保证购进药品数量准确、质量完好,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1、 验收员严格根据制定的“药品验收程序",依照药品法定的质量标准和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2、 验收内容包括:核对凭证、药品外观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检查,验收合格后入库;3、药品外观性状检查:根据附表有关剂型药品的外观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进行;4、验收进口药品除验收第 2 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审核《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并真实、完整、有效
5、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一般药品在到货后 12 小时内验收完毕,特别药品及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1 小时内验收完毕
6、验收记录要求标明验收项目,数据准确,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缺项内容要用斜杠标明,进口药品要填写检验报告书号,澄明度检查应写明检查情况等
7、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