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投资合作协议甲方:乙方:北京同仁堂长沙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鉴于: 1、甲方是开福区 路 号门面的所有者以及使用该门面的楚某堂黄金海岸药店的实际经营者; 2、乙方有在长沙市辖区使用同仁堂字号、商标以及销售经营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企业全部产品和服务的合法权利,并有权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设立分支机构使用同仁堂字号、商标并销售经营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产品和服务; 3、现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在开福区 路 号门面设立乙方的分支机构,名称暂定北京同仁堂长沙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黄金海岸分店(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定为准)
现甲乙双方就合作设立北京同仁堂长沙药店有限责任公司黄金海岸分店(下称“合作药店”)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一、开店地点 1、甲乙双方合作设立同仁堂黄金海岸分店的地址为甲方所有的位于开福区 路 号商铺,目前为甲方正常经营的楚明堂大药房黄金海岸店
2、商铺基本情况为: 所有权人: 座落: 建筑面积: 层高: 二、出资方式和比例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药店为独立核算的药店,独立于乙方的其他分店、也独立于乙方及乙方的关联企业; 2、甲方向合作药店投资人民币 200 万元,占 49%的合伙份额; 3、因本协议项下合作药店占用甲方正常经营的楚明堂大药房黄金海岸店的全部场地,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楚明堂大药房黄金海岸店(即甲方)补偿人民 60 万元,该款项直接冲抵甲方的投资款; 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双方的投资款及药店筹备过程中款项收支; 5、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除去本条第三款所述补偿款外的全部投资款,即人民币 140 万元支付至双方依前款约定开设的银行专用账户; 6、乙方允许合作药店登记为乙方的分支机构、使用同仁堂字号、商标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销售经营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